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 号)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 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 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 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 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校内外学生打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领导我校资助工作的 议事协调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管 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财务、监察与审计、人事、学工、教务、保卫、后勤、团委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学校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以下简称勤工办)统一 规划、管理、组织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一)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协调校内各用工单位, 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 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协调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 资金,拟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酬标准,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 导小组审定,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按照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组织协调学 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推荐符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 勤工助学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维护 学校和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学院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并指定一名老师负责管理和指导勤工助学工作。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本院系学生勤工助 学岗位申请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 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勤工办结合学校实际和用工单位 申报情况,统筹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根据学生人数、教职工编制及实际工作需 要科学合理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数量。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 助学而影响学习,且不能替代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的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 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工作助理、行政工作助 理、科研助理、后勤服务和公益服务为主。
第十二条 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单位须向勤工办提出 书面申请,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合法、安全,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学生参与,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社会公德;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
生参与高空作业、污染 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 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 校外单位需要聘用本校学生,须事先联系勤工办,经同意后才能在校内进行招聘活动。
第四章 岗位条件与聘任
第十五条 上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组织和安排。
2.上岗学生必须品行端正,学有余力,认真求实,有奉献精神。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责任心强,有 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岗位聘任
1.勤工助学岗位聘任工作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每学年聘任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之初进行,部分岗位的调整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确定。
2.信息发布。聘任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 行,用工单位须将勤工助学岗位的名称、人数、职责、劳动时间、 条件等情况通过网络、海报等形式进行公布。
3.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大连外国语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4.考核录用。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进
行考核录用,录用名单确定后,相关资料须报勤工办备案。
5.岗前培训。用工单位对录用学生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及安全教育。
6.正式上岗。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试用期, 试用合格者正式上岗;试用不合格者,重新选聘。
第五章 岗位考核及酬劳支付
第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纪守 法和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要求的情况等,考核的结果作为发放酬劳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标准全额发放;考
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十八条 学生从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计时制考核,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40 小时,酬劳标准为 8-10 元/小时,最高酬劳上限为 400 元/月。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酬劳由用工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核算,每月结算一次。经用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由勤工办汇总,经逐级审批后将勤工助学酬劳汇入学生银行账号中。学校计划内勤工助学岗位酬劳从学校资助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对于学校勤工办组织、介绍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如家教、技术服务、产品推销、促销宣传等),其劳动报酬由用 人单位或个人按照协议支付,勤工办负责监督协调。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学校保护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学校学 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设岗单位聘用学生的过程进行监督,对有 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予以纠正甚至取消设岗单位聘用学生的资格。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达到规定要求有取得合法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1.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声誉;
2.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规定,遵守设岗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拥有以下权利:
1.用人单位在该办法指导下,具有聘用适合岗位要求学生的权利;
2.与学生协商并确定工作岗位的权利;
3.如实向勤工办反映学生劳动表现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与勤工办、学生通过适当的方式协商解决争议的义务;
2.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的义务;
3.实事求是向学生介绍单位情况的义务;
4.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学生身心健 康的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办将适时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 规的学生,将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以暂停或 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活动参照本办法,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修订,经学校 2017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由学生 处(勤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