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孤儿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困难,帮助其顺 利完成学业,促进其健康成长,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 号)及《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72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孤儿大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二条 认定标准:有孤儿证(民政部门制发)的生活困难的 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孤儿大学 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孤儿大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 9 月初,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 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孤 儿大学生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核准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
第三章 孤儿大学生资助
第六条 经过审批后,免除孤儿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部学费和 住宿费。
第七条 孤儿大学生纳入国家资助体系,可同时享有申请国家 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外勤工助学、学校及社会团体各项奖、助学金的权利,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助。
第四章 受资助孤儿大学生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院系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全校受资助孤儿大学生的学习生活进行走 访,实行全过程监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 全部或部分追回资助资金,并取消其受助资格:
1.平时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困难家庭平均水平,如购买高档娱 乐电子产品、时装、化妆品或饰品等;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3.在孤儿大学生认定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孤儿大学生有向学校各级贫困生认定机构如实说明 家庭情况、个人学习生活情况的义务,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十条 本办法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修订,经学校 2017 年第11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