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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外国语大学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 复学(退学)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20-07-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集大学生入伍,既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着 眼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新形势下依 托国民教育为部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更是发挥军队资源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此 项工作,鼓励更多学生积极应征入伍保家卫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兵役法》、《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 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入伍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教发〔2013〕152 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 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5〕115 号)、《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 号)等国家征兵、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优惠政策方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统一考试,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我校报到入 学的学生。

    第四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我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退学)工作在学 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校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 各职能部门和院系配合共同完成。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1.武装部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日常工作;落实上级兵役机关 征兵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工 作;组织应征学生报名登记、初检初审、上站体检并将上述材料 复印存档备查;协调公安机关对应征大学生进行政治审查;协助 入伍的学生办理入伍手续、学籍手续、离校手续;将批准入伍大 学生名单通知各相关部门和院系;根据退出现役学生的复学申请, 审查其服役期间表现和退出现役等相关证明材料;检查督促大学 生入伍相关优待政策的落实;负责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工作;定期向入伍学生所在部队了解其服役期 间表现情况。

    2.学生处负责核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 学费资助数额;负责退役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和评奖评优工作。

    3.组织部负责应征入伍和退役复学学生党员党组织关系的接 转;负责退役复学学生优先考核发展工作。

    4.宣传部负责协同武装部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报道及大型宣传动员活动。

    5.团委负责协同武装部做好大学生征兵宣传和团组织关系接

    转等工作。

    6.财务处负责审核被批准入伍学生的缴费情况,负责入伍学 生学费补偿核实及放款工作,负责大学生入伍工作的经费保障。

    7.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的成绩管理、学籍管理、复学等 有关工作。

    8.研究生处负责退役大学生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9.档案馆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入伍前、退役后档案接收工作。

    10.招生就业处负责发放《致录取新生的一封信》,做好对所有新生的入伍宣传工作;做好应征入伍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 作。

    11.保卫处负责与属地高校派出所联系,做好入伍学生的政审及户口接转工作。

    12.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网络保障和电化技术保障。

    13.各院系职责:配合武装部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发动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征兵工作任务;对应征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的 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填写《大连外国语大学应征入伍学生政治审 查表》和《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协助做好入伍学生的成绩留档、 学籍保留和退出现役后学籍恢复、住宿调整、党团组织关系接转 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资助工作。

    第三章  入伍程序

    第七条 学生本着自愿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全国征 兵网》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同时向所在院系登记备案,领取《大 连外国语大学应征入伍学生政治审查表》和《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各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及时报送学校 武装部。

    第八条 学校武装部对在校的入伍报名学生进行汇总复审,复审合格者上报旅顺口区征兵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武装部按照上级武装部的要求组织在校入伍报 名的学生进行体检、政审和心理测试。

    第十条 旅顺口区征兵办公室对我校初检合格的学生进行复检、复审,最终确定入伍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报名也可以在户口所 在地报名应征入伍,在户口所在地报名的毕业生入伍后须持《入 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报学校武装部备案,同时办理申请学费补

    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第十二条 在校生选择回户籍地入伍的,需本人提出申请,户籍地征兵办公室应发函说明情况,经院系和武装部同意才可以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入伍后需将《入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报学校

    武装部备案,同时申请办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离校前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其“全日制在校生”的身份。保留学籍至退役 后两年,逾期未申请恢复学籍视为自动放弃学业,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离校前须填写《大连外国语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学籍保留申请表》,办理保留学籍等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在新兵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继续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凭部队相关证明申请恢复学籍,并根据所修读课程任选 3 门课程,在当学期期末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加 10分,最高成绩不超过 90 分。

    第十六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十七条 服役期间,考入其他学校(含军校)的,不可以申请恢复学籍。学生本人应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否 则按取消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应在退役后两年内到学校武装部报到,凭《退出现役证书》由本人申请恢复学籍(学校只在每学年 第一学期开学之际授理复学申请)。退役复学学生应填写《大连外 国语大学退伍学生学籍恢复审批表》,连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 件一并上报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至复学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复学时,学校根据其应征入伍前的学业完成情况编入相应年级继续完成学业。在应征入伍本学年内申请复学的,编入原年级;在次学年内 申请复学的,编入下一年级,以此类推。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复 学或入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条 我校录取新生应征入伍,学校收到材料后,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招生考试的,视为 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二十一条 首次服役期满选择留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学生(含考入军校、提干、转士官等),应于正常服役期满后一个月内书面 通知学校武装部。其中,考入军校和提干的学生,应提交军校录 取通知书复印件;在部队转为士官的,应由部队出具证明材料。 学校武装部汇总上述材料转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按照规定办理其 保留学籍(或退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于保留学籍期满后 按照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转为士官的学生在以后各阶段 服役期满后均应按此办理。

    第二十二条 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由学生本人向武装部提出申请,并由 武装部会同教务处研究,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具体规定参照《大连外国语大学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五章  学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报名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应参加报名阶段 所在学期修读课程的考核。对于服役前各学期已完成的学业,因 教学计划调整后增加的课程应予以免试,对课程代码改动但服役前已修过的课程成绩予以确定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生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 程,经本人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复后(需经部队团 级以上单位准假)可以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并在退役后回原专业复学的,服役期间所学的 课程准予免修;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 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退役学生复学后第一学期,各学科成绩加 10 分,最高成绩不超过 90 分。退役复学学生被学校聘用为学生军训教官的,承担军训教官任务的当学期所修全部课程期末每科成绩加 10分,最高成绩不超过 90 分。以上两项加分不同时兼得。

    第二十六条  退役复学学生(含新生)入学或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修课程成绩记优秀。

    第二十七条  退役学生(含新生)复学后所在学期,期末综合测评德育成绩加 2 分,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再额外加 1 分;退役复学学生(含新生)奖励选修课学分 6 学分。

    第二十八条  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复学学生(含新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 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 取。

    第二十九条  在部队荣获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在校生,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推荐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六章  学费管理与资助

    第三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已缴纳 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其已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后自 愿复学或入学,学校对其学费进行减免,减免标准为: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但需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书费等其他学习、生活必须费用。 应征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款和学费资助款必须优先用于缴纳所欠 学费。

    第三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须按全日制本科学生学费缴纳管理规定主动缴费,应征入伍前所欠学费应于离校前补齐,恢复学 籍后按其学籍所在年级继续缴纳学费。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者 第一年可申请缓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伍后将《应征入伍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需加盖批准入伍地征兵办公室公章)和《入 伍通知书》复印件及时寄送给学校(错过辽宁省教育厅要求上报 时间的只能次年再补),退出现役后将《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 免申请表》或《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以及《退 出现役证书》复印件提交给学校。

    第三十三条 家庭优待金,学生服役期间可获得应征地所在民政机关发放的家庭优待金,学校入伍学生按照大连市旅顺口区标 准执行,生源地入伍学生按照当地民政部门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退伍一次性补助金,从学校应征入伍的学生,服役期满恢复学籍后,由本人提供入伍通知书、身份证、退伍证、 银行卡、复学相关手续进行申请,经学校武装部审定无误后,报 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政局审核,补助标准按照大连市旅顺口区标准 执行。生源地入伍学生按照当地民政部门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毕业生或原在校生,取消补偿学费或学费资助和代 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第三十六条 被部队退回并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在校生,从学校入伍的学生由学校负责收回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 学贷款,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生源地入伍的学生由 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 公室收回。

    第三十七条 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 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三十八条 服役期间回校学习或考试的学生不属于退役复学学生,只能获得入伍前的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七章  招生、就业与创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国家、省市关于 应征入伍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及本规定。

    第四十条 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地和学校所在地就业招聘会,享受重点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等服 务。

    第四十一条 我校毕业生士兵,在退出现役三年内就业的,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 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退役复学学生应届毕业后选择自主创业的,享受辽宁省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优先进入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 孵化基地,两年内免费享受基地提供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 业培训、实习实训等各项服务。

    第四十三条 退役复读的在校生,经学校考核合格,优先推荐为“辽宁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第八章  其他方面

    第四十四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各学院要在评优及选 拔学生干部过程中优先考虑退役复学学生,为退役复学学生创造 发挥其模范作用的平台和机会。

    第四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在研究退役复学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时则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第四十六条 在校本科生应征入伍的,满足基本评选条件前提下,退役当年可获评“优秀退役士兵”单项奖学金。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学生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和资助 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部队服役期间学生本人或家长需与学校武装部老师和辅导员老师每学期至少联系一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在校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入伍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入伍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文件调整,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委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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