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 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 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7〕90 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 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 57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 出资设立。两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 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统筹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 8000 元/人·年。
第五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者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的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可兼得。
同一学年度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由院(系)提出本院(系) 当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院系内进 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
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我校依照相关规定,将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相关部门、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省 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7年7月28日修订,经学校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