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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务〔2007〕92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 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 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2007〕574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统筹下达。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 4000 元/人·年;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 2500 元/人·年。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可兼得。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 提出申请,经院(系)评审通过后填写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

    年度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各院(系)结合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认真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学生处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每年按月逐月发放。

    第十条 相关部门、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 时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修订,经学校 2017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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