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 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 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 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 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 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对象包括:
(一)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四)退役复学的在校生。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 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 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 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 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 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 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 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 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 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 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各方职责
第八条 所需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应征入伍的应(往)届毕业生和在校生,需向学生处 提交下列材料:
1.《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申报流程:
(1.)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网址 http://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 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 简称《申请表》)。
(2.)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我校学生将《申请表》交至学生处初审。
3.初审合格后由学校财务处对其缴纳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审核盖章。
4.学生处在《申请表》上加盖相关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5.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 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同时 向学生发放《入伍通知书》。
6.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学生处。
(二)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在校生和新生退役复学后,需 向学生处提交下列材料:
1.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申报流程:
(1.)复学当年向学生处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2.财务处负责对退役复学学生的学费减免金额审核盖章,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 免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3.向学生处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学生处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 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
第十条 学生处将省资助中心审批结果通知财务处及学生(或委托人)。财务处将补偿、代偿的资金发放到学生的账户中。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 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 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 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 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 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受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 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 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 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 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 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 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 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 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入伍或退役复学学费补偿申请材料务必当年 申请,因个人原因未按时上报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修订,经学校 2017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